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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经典(2023)定期寿险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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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3(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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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友邦人寿[2023]定期寿险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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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经典(2023)定期寿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经典(2023)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
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
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金
对于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
付,较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1、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
时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 ?对应比例
(3)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一) 2、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二),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
残发生时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 ?对应比例
(3)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计算公式 1、本附加合同中提及的“累计保险费”将按以下公式计算:
交费方式
分期支付
趸缴
计算公式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发生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
趸缴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中提及的“身故保险金”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各期保险费”和“趸缴保险费”计算;
本附加合同中提及的“全残保险金”按照全残发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各期保险费”和“趸缴保险费”计算。 2、本附加合同中提及的“对应比例”将按以下公式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发生时的到达年龄(释义三)
比例 160% 140% 120% 18-40岁 41-60岁 61岁及以上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L2126-01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
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附加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条
保险责任”、“第
七条 年龄错误”、“第八条 受益人”、“第十四条 效力中止和恢复”、“第十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中加粗的内容。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
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释义四)至六十五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三十年或至被保险人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释义五)(若保险单周年日与
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止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