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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百倍安欣(2023)定期寿险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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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3(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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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友邦人寿[2023]定期寿险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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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百倍安欣(2023)定期寿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百倍安欣(2023)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对于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
较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
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一),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
残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三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
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二);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四),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释义
五)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
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六)。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附加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条保险责任”、“第八
条年龄错误”、“第九条受益人”、“第十五条效力中止与恢复”、“第十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
二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中加粗的内容。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 L2123-01 1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
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六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日至六十五岁(释义七)。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有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并载于批注,各保险期间所对应的计划名称详
见下表:
序号
保险期间所对应的满期时间
满期计划
(1)
(2)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第二十个保险单周年日(释义八)满期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 20年满期计划 30年满期计划
(3)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 60岁满期计划
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