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 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 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 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 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人数是15名。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 若干名。
第二章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 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 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 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 内容;
(二) 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 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
(三) 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 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 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大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 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 业主大会釆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 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 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 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候选人可由本人 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 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业主 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 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 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推选 的召集人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釆用实名投票的 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三条 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 可由本人填写选票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 票。
第十四条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 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 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五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 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 的有效。
第十六条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 员会委员选举釆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两人。依 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
第十七条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 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 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 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 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业主 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可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 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 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已不是业主的;
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