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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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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5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5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11/10(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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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丽水蓝天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丽水蓝天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菜园街丽水蓝天小区     所辖区域范围:东至东一条路,西至财政局小区,南至临江街,北至菜园街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5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7名。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