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学校印章管理制度与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使学校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印章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印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处室应高度重视学校印章管理与使用工作,规范遵守本规定。各印章监管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照章办事,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拒绝用印。
第三条 学校印章包括学校公章、党支部印章、各职能部门印章、校领导公务私章等,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学校公章、党支部章由校务办协助校长管理。各职能部门印章各处室负责人负责管理,学籍专用章教导主任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
第四条 学校公章学校公章代表本校的法定名称,代表本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用于以学校名义上报、平送的文件、报表、布告、通告、公函、聘书、奖状、合同、协议书、证明、申请、说明、成果鉴定书、项目申报书、成果申报书、计划任务书、职称申报表等。
第五条专用印章 专用印章包括“学籍专用章”等,专用印章不能代表整个机构权力,只能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超过这个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 名章在一定范围具有规定的效力。校长的法人名章具有法人效力。会计人员名章具有财务方面的效力。
第三章 用印批准权限
第七条 使用学校公章必须根据用印件的内容由学校主管领导或校务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八条 使用校长法人名章,须经校长本人或本人委托的其他校领导审阅印件内容和签名批准,方可用章。
第九条 根据校长授权,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主管的日常业务范围内可签发用印。
第十条 情况特殊的,须由校长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四章 用印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本着严格管理、方便工作需要的原则,实行专人负责制,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印章管理使用登记册。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交给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校务办公室,部门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内,印章未经管理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应经管理负责人同意并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十三条 需由学校出具介绍信的,介绍信需写明活动事由,印章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并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出具签章后的学校介绍信。
第十四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及空白奖状、证书上用章,因特殊情况需要的,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
第十五条 凡属于部门日常性工作的印件如报表、上报材料等,由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用材料上签名,经主管校领导核准后,方可用印。
第十六条 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先由主管校领导审核,再由校长审定签名后,方可用印。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鉴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
(一)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二)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三)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及校领导签发批准的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