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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子公司: 为加强公司现金管理,确保现金的安全、完整。规范公司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核算质量,防范风险,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现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现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现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现金管理与核算,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只能开设一个现金结算账户,用于存取现金。 二、现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公司各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支付员工工资、工资性津贴; 2、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3、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支付给不能转帐的个体单位或城乡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及购买物资的款项; 6、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五条 属于现金使用范围的支出,公司各单位财会部门可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现金使用范围的款项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三、现金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公司各单位财会部门必须按照内部牵制的原则分别设置会计和出纳岗位。各单位出纳员负责现金的存、取、收、付及现金的日常保管工作。 第八条 出纳员收到的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第九条 出纳员支付现金时,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需要坐支现金时,应先报开户银行审批,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第十条 对于日常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支付,公司各单位必须通过合法的会计手续办理: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时,须填写《借款单》,并按规定经审批人批准签字后,出纳员方可支付现金;办理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现金支付业务,凭正式发票、差旅费报销单、有关批件或公司认可的其他有效支付凭证,由经办人签字、本单位审批人批准签字后,出纳员方可支付现金。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需借大额款项的(5000元及以上),需提前一天通知本单位财会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应于借款使用结束之日起5日内到本单位财会部门办理报销手续,不得无故拖欠剩余现金或报销凭证。 四、现金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的现金应由专职出纳员管理,不得由其他任何人员兼管。 第十四条 出纳员应于每日业务终了,登记现金日记账,结出本日收付发生额和余额,并盘点现金实存数,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凡有库存现金的单位,均应妥善保管,如因保管不善,或业务上发生差错,导致现金溢缺的, 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将溢款上缴,短款待查明原因后由责任人赔偿。 第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应严格执行现金开户银行的规定,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各单位财会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一律不准保留现金,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财会部门主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现金日记账、库存现金进行检查盘点,检查账实是否相符;检查库存现金的存放是否安全合理;检查现金收付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合规,有无以白条抵库现象。 五、罚 则 第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总部财会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等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2、擅自超出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3、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4、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的; 5、保留账外公款的; 6、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7、将单位现金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六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部财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