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1 总 则
1.1 目的
为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规范合同与信息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使本项目施工监理工作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达到任务明确、标准统一、程序合理的目的,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077-9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1999年2月13日发)和FIDIC条款,以及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监理依据
1.2.1 业主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文件;
1.2.2 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
1.2.3 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
1.2.4 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
1.2.5 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质量标准、施工规范和试验检测规范;
1.2.6 在监理、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会议记录、函电、指令和其它文件;
1.2.7监理部根据施工、监理合同文件签发的所有施工图纸和指令等。
1.3 质量保证体系
本项目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1.4 施工监理的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认真负责地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1.5 监理单位资质
承担本项目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在监理招标中中标并签订了监理合同(协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组织。
1.6 监理阶段的划分
监理阶段划分为三个阶段: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过程阶段监理;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1.6.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监理合同协议签定后,即进入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监理人员应熟悉合同文件;复核图纸和放样定线数据;督促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准备第一次工地会议;准备发布开工通知书等。
1.6.2.施工阶段监理
施工阶段的监理,应集中力量做好工程质量监理、工程进度监理、工程费用监理,并做好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
1.6.3.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在工程完工或部分(单位、分部)工程完工后,只要签发交工证书后即进入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除应对工程缺陷、修补、修复及重建进行监理外,并应按要求做好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
1.7 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监理人员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应有高度负责,爱岗敬业的精神,科学严谨,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求真务实,客观公正的工作作风,必备的技术业务能力并遵守以下守则:
1.7.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监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抽)查制度,努力做好工程监理工作,维护业主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1.7.2不接受任何其他商业性委托,不泄露工程和业主的秘密,忠实履行职责,对业主负责。
1.7.3不在同一项目中既做监理又做承包人的商业咨询,不泄露技术情报,不接受任何回扣、提成或其他间接报酬。
1.7.4不向承包人介绍队伍,推销材料。
1.7.5不接受承包人的宴请、馈赠或受邀进入任何营业性娱乐场所。
1.7.6不在承包人处报销任何费用或谋取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
1.7.7当证明自身的判断是错误时,要及时更正。
1.7.8当监理工作涉及到业主和承包人双方合法权益时,应按照合同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监理人员在履行自己职责和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7.9严格执行合同是全体监理人员的最基本准则。
1.7.10监理人员应与承包人保持良好的关系,并在职权范围内尽可能地关心和热情帮助承包人。
1.7.11监理人员在合同执行中要熟悉合同和设计文件,了解和掌握监理工作的重点、难点,能及时发现问题。
1.7.12监理人员应依靠自身判断能力正确公正的进行施工监理。
1.7.13监理人员与承包人在对工程质量的判断发生分歧时,应以合同文件和检测、试验资料为依据,切忌感情用事,或凭个人的看法和经验随意做决定。
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