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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 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 〔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控 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 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生物质能发电厂、光热 发电厂。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 细则执行。新建并网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立即纳入本细 则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 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 由能源监管机构会同相关调控机构进行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 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 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控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 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工 作。 —3—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 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控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 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 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 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 安全自动装置、继电保护故障信息子站,故障录波器、通信设 备、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 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 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 区域电力调控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 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 量测量单元(PMU);接入110(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 场、光伏、光热发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应配备而 未配备PMU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60 分/月考核。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控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 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 厂应与相关调控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 —4— 完成。对于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60分/月考 核。 第十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 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应制定可靠完 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按相关调控机 构要求按期报送,调控机构确定的黑启动电厂同时还须报送黑 启动方案,未按要求报送的按30分/次考核。并网发电厂应定 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还应根据相关调控机构的要求参 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 和处理能力。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 厂,按60分/次考核。 第十一条并网发电厂应按规定参加厂网联席会议,参加相 关调控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不按要求参加的,按60 分/次考核。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西北能源监管局 《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等相关规定及时向能源监 管机构和相应调控机构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30分/次考核。 瞒报、谎报者,按60分/次考核。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发电机组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原国家电监 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和《购 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 —5— 议》和《购售电合同》,未签订者不允许并网运行。 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