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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派出人员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派出人员是指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控股企业派出的担任专职董事、董事长或专职监事、监事会主席(监事长)的人员,包括同时在企业董事会和经营层中担任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向控股企业派出人员,须根据任职条件,由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商人事部、经营部等有关部门提出人选;也可根据需要,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开竞聘。最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
第四条公司向控股企业派出的人员,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派出人员结束外派后,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重新聘任新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派出人员在控股企业任职期间,暂停享受工资福利待遇,执行控股企业薪酬制度规定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
第六条在北京注册企业任职的人员,其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等国家法定社会保险的保险关系均转入所在企业,由所在企业按规定办理,公司只为其继续保留补充养老保险。当外派人员返回公司工作时,各项转出的保险关系随本人转回公司。
在北京市以外地区注册企业任职的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关系均保留在公司,各项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派出前受聘岗位的工资标准确定。外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各项保险费,均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定期向公司缴纳。
第七条公司对外派人员建立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制度,通过考核对其任职表现及工作实绩进行评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