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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制度原则
(一)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严格控制员工人数增长,岗位设置力求精简、高效。
(三)把竞争机制引入劳动人事管理中,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
第二章劳动人事管理
第四条 岗位设置分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三大类别。
(一)管理人员分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初级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四个等级。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党委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
中级管理人员包括:处室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分公司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总站长、副总站长、顺达车队队长、子弟学校校长、副校长、保育院院长、医务所所长、董事会秘书、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团委书记、各子公司、参股公司经理、副经理。
初级管理人员包括: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车间主任、副主任、客(货)运服务站站长、副站长、车队队长、副队长、餐厅(客房)主任、副主任、保育院副院长、医务所副所长、学校团总支书记、处室处员。
一般管理人员包括:科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微机技术员、教师、医务人员等,按职称等级划分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未取得相应职称的人员)四个等级。
(三)工人包括: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客(货)运服务员、业务员、行包员、稽查员、调度员、微机操作员、核算员、检验员、车场员、治安员、餐旅服务员、售货员、采购员、饲养员、配送、理货、救生员、导游、面点工、水电维修工、炊事员、保育员、洗车员、收费员、打字员、收发员、仓库保管员、门卫、勤杂、清洁工、保洁员、门前三包人员等。
第五条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严格实行定编、定员、定岗。定编名额由公司劳动人事根据在岗员工人数、单位经营性质、生产规模等因素测算后报总经理审定。定编名额一但核定,各单位和部门均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重新核定。
第六条聘任权限
(一)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并聘任。
(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通过并聘任。
(三)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四)其他中级行政管理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五)初级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由中级管理人员聘任(新聘财务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须经公司相应的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六)工人由部门负责人聘任,并报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期一般为三年,其他员工的聘任期一般为一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可续聘,不合格应解聘。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个人的具体情况,在不突破定编名额的前提下,各单位或部门的领导可在权限范围内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但应报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人员的聘任,已有合适人选的,可按聘任权限直接予以聘任;无合适人选的,应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遴选聘任对象。
第十条各单位不得擅自录用员工,如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应在不突破定编名额的前提下,经公司劳动人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为合理使用和开发公司现有人力资源,劳动人事部门应尽量在公司内部予以调剂解决,如公司内部确无合适人选,方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人员招聘的一般程序
(一)由具有相应聘任权的领导及公司劳动人事部门、用人单位或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招聘工作小组,负责招聘工作具体事宜。
(二)在公司内部发布招聘公告,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岗位要求、招聘人数、任职条件、需求时间等。
(三)应聘员工到劳动人事部门报名,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四)根据岗位要求对应聘员工进行基本素质、知识技能等方面的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根据考核成绩,按三倍于拟聘人数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民主测评对象。
(六)组织民主测评对象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员工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对测评对象进行全面测评。
(七)确定并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如有反对意见,可在公示期(一般为7~15日)内向招聘工作小组反映。
(八)公布招聘结果,按聘任权限予以聘任,并办理内部调动手续。
(九)如公司内部招聘不到合适人选,经总经理批准后,通过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十)对应聘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十一)根据岗位要求对应聘者进行基本素质、知识技能等方面的考核。
(十二)确定拟聘人选,报总经理同意后办理录用手续,按聘任权限予以聘任。
第十二条新录用员工须办理如下手续:
(一)持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表等材料到公司劳动人事部门报到;
(二)签订劳动合同;
(三)如实填写《员工管理手册》;
(四)由公司劳动人事部门介绍到用人单位或部门。
第十三条在中级及其以下管理人员中实行岗位交流制度,不定期地由公司劳动人事处作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涉及到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十四条对因各种原因无法安排工作的员工,可给予三个月的待岗期,待岗期内要按要求到单位签到,并积极在公司内外应聘岗位。待岗期间由单位按南宁市最低生活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和解除
第十五条新聘员工自聘用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经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或缩短),并在合同中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向公司劳动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劳动人事部门应在十五日内作出批复。
(一)如公司有意续订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将公司的意向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提出书面意向。
1、如员工有意续订劳动合同,则应在合同期满之次日与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三年)。续订劳动合同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可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2、如员工无意续订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公司劳动人部门,并尽早安排工作交接。劳动关系于合同期满之日终止。
(二)如公司无意续订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将公司的意向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尽早安排工作交接。劳动关系于合同期满之日终止。
第十七条员工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连续旷工十五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日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服务态度恶劣,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
(六)消极怠工,经常不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或拖欠承包款六个月以上的;
(七)不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的;
(八)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的;
(九)在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的;
(十)吸食毒品的;
(十一)参加非法组织的;
(十二)三年内受到两次记大过惩处的;
(十三)被劳动教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四)超计划生育的;
(十五)根据公司的其他规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六)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十八条员工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一)待岗期间两次安排工作都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待岗期满仍未能落实工作岗位的。
第十九条员工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原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六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员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二十二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所在单位或部门,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将情况上报公司劳动人事处,由劳动人事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文件下发后,劳资员应尽快将文件送达当事人,并在其办清移交手续后协助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保险关系转移、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领取经济补偿金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员工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直属单位的劳资员应在当月十日前将该员工的退休呈报表、身份证、《独生子女优待证》、工资变动登记卡、退休公示材料等送交公司劳动人事处)。从退休的次月起,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