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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担保行为的监督,防范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管理是指对公司为经营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为被担保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业务及签订担保合同和相应的反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不对企业融资项目提供担保;不对公司股东单位提供担保(如因业务需要,向公司股东单位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对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融资担保。
第四条 担保业务管理的内容包括担保业务的申请及审批权限、担保合同的订立、担保合同的审批程序、担保合同的履行、担保合同纠纷的处理、担保合同档案管理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公司风险控制办公室为担保业务综合管理部门。风险控制办公室应定期向公司监事会提供公司对外担保的信息,以便监事会掌握公司对外担保的完整工作信息,检查公司对外担保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担保业务的申请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担保项目应由业务部门第一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
第八条 担保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议事暂行规则》及《董事会授权暂行规则》规定的程序报批。
凡单笔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项目须经董事长审查后报董事会批准。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凡单笔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担保项目由董事长商公司内部董事后审查批准;凡单笔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担保项目须经董事长审查批准;凡单笔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担保项目须经总裁审查批准,并报董事长备案。
担保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九条 对外担保合同须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如无公司书面授权,公司各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无权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条 签订担保合同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为宗旨,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严禁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担保合同经办人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应提供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的基本情况、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基本目的及要求、担保合同是否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担保合同是否已得到公司的批准或授权等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担保合同经办人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应认真调查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方是否依法成立及合法存在,是否具有法人地位,被担保方的履约能力等:
担保合同经办人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如下材料:
被担保方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
被担保方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
被担保方资信等级评估报告;
被担保方上年度财务报告等资料。
第十三条 担保合同中应明确公司的担保范围。
公司与其它担保人共同为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时,应约定各担保人的担保份额。
第十四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经办人在合同谈判中,不得随意向对方当事人出具要约或承诺性的文件,有关要约或承诺性文件的出具须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并与经办人员共同签名,并按担保合同的审批程序及权限进行审批。
有关表达我方意思表示的书面文件应妥善保管,与合同正本一同归档。
第十六条 对大额合同(单笔担保金额达到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20%以上的)提供担保的,应有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按照担保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办理
担保合同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在批准签订担保合同前,应将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及有关材料送公司风险控制办公室、法律事务总部审核,并由财务总部出具被担保方的资信审核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风险控制办公室、法律事务总部进行担保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被担保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及资信状况;
2、担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以及是否与公司已承诺的其它合同义务相冲突;
3、有关文件的真实性;
4、担保的债权范围是否确定,担保期限是否明确,担保方式是否对我司有利,
5、担保合同是否约定担保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否对我司有利;
6、反担保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7、反担保合同的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如何;反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物是否足以保证公司的利益;
8、反担保合同中是否约定公司监督被担保方履约能力的条款,该条款的约定是否对公司有利;
9、反担保合同中是否约定公司为防止风险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
10、需要审查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风险控制办公室、法律事务总部在担保合同的意向、论证、谈判或签约阶段可视情况适度参与,以避免或减少因审查引起担保合同部分或重要条款重新协商或谈判所造成的拖延或不便。
第二十一条 已经审查的担保合同,如需变更或未履行完毕而解除,需重新履行审查的程序。
担保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签定后,我方经办人应认真履行有关担保合同义务,同时督促被担保方严格履行其有关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法律严肃性。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经办人应密切关注担保合同及相关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及其细节并作好笔录, 建立并完整保存详细的项目档案,包括订立担保合同阶段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草稿、电话记录、会谈记录、当事人之间的往来信函、政府有关文件和批复、有关权利证明和证书、以及与担保合同履行情况有关的档案内容。
对所收到之重要信函的传真件应及时复印存卷,以免日久字迹模糊甚至消失。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被担保方没有或不愿或无力履行或无力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担保合同经办人应立即查明有关原因,及时与被担保方进行磋商,并向被担保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继续严格履行主合同义务;同时将有关情况及初步解决方案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担保合同审查部门,必要时应及时通知合同其他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在担保合同当事人之间已经或将要或可能发生纠纷时,经办人应将有关情况及初步解决方案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担保合同审查部门及公司相关主管部门,以便及时采取妥善对策;必要时应通知担保合同其他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风险控制办公室、法律事务总部应对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协助经办人员及时处理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