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协议书
项目名称:庄士映蝶蓝湾二期B3幢、B4幢
甲方:广州市番禺区庄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内容,经双方协商,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费达成以下协定共同遵守,并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
双方责任: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办法》,并按其内容执行。
根据文件内容要求甲方将安全措施费划拨给乙方专款专用,做到符合《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办法》的要求。
按照文件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安全生产措施费合同3565.5657万元的 5.1 %,即 182.5657 万元。
甲方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给乙方进度:
(一)经有关部门审查符合开工条件应支付 60 %;
(二)经有关部门中间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 30 %;
(三)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 10 %。
五、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方原因未支付或及时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而造成安监机构对乙方企业责罚及企业信誉等损失,以及未办理好施工许可证的,乙方有权追讨甲方造成的损失并作出补偿。
(二)由于乙方原因,提取了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费而达不到安监机构有关规定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六、以上条款共同遵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