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美容医疗法律制度
单 位:法医学院
主 讲: 高丽萍
FPP/RAMA
主要内容
◆ 一 医疗美容的概念
◆ 二 医疗美容的现状
◆ 三 医疗美容执业标准
◆ 四 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
◆ 五 医疗美容执业特点和监督检查
◆ 六 总 结
◆一 医疗美容的概念
■ 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及其它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医疗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和再塑。
不良逗
特之点
是以美容为目的(非疾病治疗);
属医疗技术范畴(非日常生活美容技术);
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
不涉及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项目。
◆ 二 医疗美容的现状
☆ 2009-2010国际美容整形外科学会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实施美容的整形手术二叔爱逗爷类为340多万例,其中外科手术180万例,占52%;非外科手术160万例,占48%。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三整容大国。
☆ 2011年韩国为赴韩整容的中国公民共发放了1073份签证,比2010上升386%,即增4倍。
☆ 2010年中国整形美容产值3000个亿,医疗美容行业从业人员是2000万,医疗美容上游产品销售每年增长率为60%。
☆ 2012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报道:
中国医疗美容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繁荣,使得中国医疗美容机构的水平和技术参差不齐,鱼目混珠,并促使美容手术风险异常说的高涨。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在中国医疗美容行业兴起10年中,平均每年因医疗美容整形而毁容和毁型的投诉是两万起,也就是说10年间(2001-2011),中国已有20多万张脸被医疗美容毁掉。
☆医疗美容行业
①医疗机构:医院 、诊所
违法执业特点:
1、未获得核准登记及项目审批,擅自开展医疗美容项目;
2、超核准登记级别和项目开展医疗美容项目;
3、使用不合格的人员、医疗设备及医疗用品、药品开展医疗美容项目。
②非医疗机构:
街头生活美容馆、休闲会所
违法执业特点:
1、非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工作
(非法行医);
2、医务人员从事地下非法医疗美容活动。
◆三 医疗美容的执业标准
(一) 医疗美容设置许可.标准
(1)美容医疗机构或美容医疗科室必须具备的
四 项 条 件:
☆ 具备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 有诊疗服务范围(项目);
☆ 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2)不符合医疗美容执业标准,没有医疗美容医疗质量 保证和条件的医院、科室、诊疗技术不得开展相关的医疗美容执业活动;
(3)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执业人员、医疗技术管理及执业行为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质量应用等服务要素的准入、医药费用信息。
(二)医疗美容的执业许可.标准
⑴ 医疗机构许可:《医疗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二叔爱逗爷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专项核准(评审)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医疗美容《执业许可证》
重点查看
★科 目:一级诊疗科目(14)及(26)麻醉科;
★二级科目:
美容外 科(14.01) 、
美容牙 科(14.02) 、
美容皮肤科(14.03) 、
美容中医科(14.04)
★机构是名称:与医疗机构实际悬挂牌子名称相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民事责任承担者
(2)医疗美容执业科目.许可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医疗机构增设开展医疗美容科目,必须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方可开展医疗美容科目的技术服务工作。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3) 医疗美容执业项目.许可
执业的法律法规条款适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的美容项目应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方可开展医疗美容技术服务工作。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内容》
一级: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二级:操作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有一定风险,需使用硬膜外腔阻滞麻醉、静脉全身麻醉等完成的美容外科项目。
三级:操作过程较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较大,因创伤大需术前备血,并需要气管插管全麻的美容外科项目。
四级:操作过程复杂,难度高、风险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⑷ 医疗美容执业人员.许可
A.执业医师
a.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b.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c.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d.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