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 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 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 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 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 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 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 别标准执行。 第五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 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 — 3— 中,第 1-3 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确定),第 4-6 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 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 毒性(Toxicity, T)、腐蚀 性(Corrosivity, C)、易燃性 (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 (Infectivity, In)。 第六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 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 ×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 保护部令第39号)同时废止。 — 4— 附表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废物类别行业来源 废物代码 危 险 废 物 危险特性 1 841-001-01 感染性废物 841-002-01 损伤性废物 841-003-01 病理性废物 841-004-01 化学性废物 841-005-01 药物性废物 In In In HW01 卫生 医疗废物 2 T/C/I/R T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 残余物 271-001-02 271-002-02 271-003-02 T T T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及反 应基废物 化学药品原料 药制造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滤 介质 271-004-02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吸附剂 271-005-02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废弃产品及中间体 T T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原料药提纯精制、再 272-001-02 T T T T T 加工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化学药品制剂 制造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滤介 272-003-02 质及吸附剂 HW02 医药废物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产品及原 272-005-02 料药 使用砷或有机砷化合物生产兽药过程中产生的 废水处理污泥 275-001-02 使用砷或有机砷化合物生产兽药过程中产生的 275-002-02 蒸馏残余物 使用砷或有机砷化合物生产兽药过程中产生的 275-003-02 T T T 废脱色过滤介质及吸附剂 兽用药品制造 275-004-02 其他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其他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滤介质及 275-005-02 吸附剂 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反应基和培养 275-006-02 基废物 T T 275-008-02 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产品及原料药 — 5— 废物类别行业来源 废物代码 危 险 废 物 危险特性 1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 物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276-001-02 T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 物(不包括利用生物技术合成氨基酸、维生素、 他汀类降脂药物、降糖类药物)过程中产生的 废母液、反应基和培养基废物 276-002-02 276-003-02 T T HW02生物药品制品 医药废物 制造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 药物(不包括利用生物技术合成氨基酸、维 生素、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