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企业危险废物监管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一、标识制度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申报登记制度
1.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资料检查(由企业提供已经申报登记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其他证明材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资料检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源头分类制度
1.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
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转移联单制度
1.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
资料检查(查看批准的转移计划)、现场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资料检查(现场查看转移联单,并结合环评文件、台帐记录等材料进行核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固体废物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