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阳光人寿阳光保少儿版C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摘要
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阳光人寿阳光保少儿版C款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简称:
阳光保少儿版C款
产品代码
ADDP2
产品类型:
健康保险(疾病保险)
销售渠道:
营销渠道
销售地区:
全国所有已开业机构
交费年期:
5年、10年、15年、20年
保险期间:
终身
主附约别:
主约
交费方式:
年交、月交
投保年龄:
28天(含)—17周岁(含)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确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薄ⅰ吧俣囟膊 薄ⅰ爸兄⒓膊 薄ⅰ扒嶂⒓膊 保颐遣怀械1O赵鹑危竞贤Яχ罩梗颐墙尴⑼嘶鼓荒傻谋竞贤O辗选U?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制作收集整理,已做版权登记保护,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将本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狈治?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本条款“3.1重大疾病的范围”。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两者之和;
②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制作收集整理,已做版权登记保护,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与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被保险人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与前述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2、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满26周岁,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3、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中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4、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中症疾病及轻症疾病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5、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