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关爱多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摘要
2017年6月
阳光人寿关爱多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摘要
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阳光人寿关爱多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代码:
ADDY03
产品类型:
健康保险(疾病保险)
销售渠道:
个人营销、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经纪代理
销售地区:
北京、上海、深圳、大连、宁波、天津、青岛、潍坊、浙江、江苏、福建、广东
交费期间:
5年、10年、20年
保险期间:
终身
投保年龄:
18周岁(含)至55周岁(含)
主附约别:
主约
交费方式:
年交
产品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重大疾病”或身故;(二)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1、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应符合本条款“轻症重疾、重大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轻症重疾、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组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照下列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应符合本条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特别约定”、“轻症重疾、重大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轻症重疾、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5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小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扣除该组别疾病累计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轻症重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被保险人在年满8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本合同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以七次为限,本条款“轻症重疾、重大疾病的范围”中第一组重大疾病(恶性肿瘤)(以下简称“恶性肿瘤”)最多给付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其他组别每组最多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5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及以后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照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