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 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风险防控水平,促进银行 业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 括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 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防控目标)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 的目标是健全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完善制度机制, 1 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不断提高案 件风险防控水平,坚决有效预防违法犯罪。 第四条(加强党的领导)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坚持 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 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持续 强化风险内控建设,健全案件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第五条(基本原则)案件风险防控应当遵循预防 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 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 常的原则。 第六条(主体责任)银行保险机构承担本机构案 件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监管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 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 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行业协会职责)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 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通过加强交流沟 通、宣传教育等方式,协调、指导会员单位提高案件 风险防控水平。 第二章职责分工 2 第九条(总体分工)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与其 经营范围、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管理水平相适应的 案件风险防控组织体系,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层、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等在案件风险防控 中的职责分工。 第十条(董事会职责)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 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最终责任。董(理)事会的主要 职责包括: (一)推动健全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和 制度机制; (二)督促高级管理层开展案件风险防控工作; (三)审议本机构年度案件风险防控重点任务和 上一年度总结、评估等相关情况报告; (四)其他与案件风险防控有关的职责。 董(理)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可以授权专门 委员会具体负责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工作。未设立董 (理)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由执行董(理)事具体 负责董(理)事会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监事会职责)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 机构,其监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监督责任,负责监 3 督董(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案件风险防控履职尽责 情况。 未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由承担监督职责 的组织负责监督相关主体履职尽责情况。 第十二条(高级管理层职责)银行保险机构高级 管理层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执行责任。高级管理层的主 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适应本机构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 明确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案件风险防控 中的职责分工; (二)审定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制度,并监 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推动落实案件风险防控的各项监管要求; (四)统筹开展案件风险识别与排查处置、从业 人员行为管理工作; (五)建立问责机制,确保案件风险防控责任落 实到位; (六)动态全面掌握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情况, 及时总结和评估本机构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防控有效 性,提出本年度案件风险防控重点任务,并向董(理) 事会报告; 4 (七)其他与案件风险防控有关的职责。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行 长(总经理、主任、总裁等)负责案件风险防控工作。 第十三条(牵头部门职责)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明 确案件风险防控牵头部门,并由其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并推动执行案件风险识别与排查处置、 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等案件风险防控制度; (二)指导、督促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履行案件 风险防控职责; (三)督导案件风险防控相关问题的整改和问责; (四)推动案件风险防控信息化建设; (五)分析研判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形势,组织 拟定和推动完成年度案件风险防控重点任务; (六)组织评估案件风险防控情况,并向高级管 理层报告; (七)指导和组织开展案件风险防控的培训教育; (八)其他与案件风险防控牵头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十四条(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职责)银行保险 机构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案件风险 防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