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提高银行保险机 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 于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存在问题以及外部 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 风险,但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三条【总体目标】操作风险管理是全面风险 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有效防范操作风 险,降低损失,提升对内外部事件冲击的应对能力, 为业务稳健运营提供保障。 第四条【基本原则】操作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 下基本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操作风险管理应当坚持风险 为本的理念,充分重视风险苗头和潜在隐患,有效识 别影响风险管理的不利因素,配置充足资源,及时采 1 下载更多 保 险 资料请 到 取措施,提升前瞻性。 (二)全面性原则。操作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业 务条线、各分支机构,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员工和 产品,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过程,充分考量其 他内外部风险的相关性和传染性。 (三)匹配性原则。操作风险管理应当体现多层 次、差异化的要求,管理体系、管理资源应当与机构 发展战略、经营规模、复杂性和风险状况相适应,并 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四)有效性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风险偏 好为导向,有效识别、评估、计量、控制、缓释、监 测、报告所面临的操作风险,将操作风险控制在可承 受范围之内。 第五条【运营韧性】规模较大的银行保险机构 应当基于良好的治理架构,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统筹 协调业务连续性、外包风险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安 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等机制,结合恢复与处置计划 工作,提升运营韧性,具备在发生重大风险和外部事 件时持续提供关键业务和服务的能力。 第六条【监管职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 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 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2 第二章风险治理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董事会职责】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 当将操作风险作为本机构面对的主要风险之一,承担 操作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确保与战略 目标一致; (二)审批操作风险偏好及其传导机制,将操作 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三)审批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管理职责、 权限、报告等制度,确保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每年至少审议一次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 风险管理报告,充分了解、评估操作风险管理总体情 况以及高级管理层工作; (五)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识别、 评估、计量、控制、缓释、监测、报告操作风险; (六)确保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部审计部门 的有效审查与监督; (七)审批操作风险信息披露制度; (八)确保建立与操作风险管理要求匹配的风险 文化; 3 下载更多 保 险 资料请 到 (九)其他有关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职责】设立监事(会)的银 行保险机构,其监事(会)应当承担操作风险管理的 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 尽责情况,及时督促整改,并纳入监事(会)工作报 告。 未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由依法行使 监事(会)职权的组织机构承担操作风险管理的监督 责任。 第九条【高级管理层职责】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 理层应当承担操作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主要职责包 括: (一)制定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明确界定各部门、各级机构的操作风险管 理职责和报告要求,督促各部门、各级机构履行操作 风险管理职责,确保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三)设置操作风险偏好及其传导机制,督促各 部门、各级机构执行操作风险管理制度、风险偏好并 定期审查,及时处理突破风险偏好以及其他违反操作 风险管理要求的情况; (四)全面掌握操作风险管理总体状况,特别是 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4 下载更多 保 险 资料请 到 (五)每年至少向董事会提交一次操作风险管理 报告,并报送监事(会); (六)为操作风险管理配备充足财务、人力和信 息科技系统等资源; (七)检查并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应对 操作风险事件; (八)制定操作风险管理考核评价与奖惩机制; (九)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三道防线】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操作 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包括各级业务和管理部门,是操作风 险的直接承担者和管理者,负责各自领域内的操作风 险管理工作。第二道防线包括负责各级操作风险管理 和计量的牵头部门,指导、监督第一道防线的操作风 险管理工作。第三道防线是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