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保险 > 保险产品 > 少儿险 > 粤港澳大湾区多倍重大疾病保险(少儿粤领航版)产品说明书6页PDF

粤港澳大湾区多倍重大疾病保险(少儿粤领航版)产品说明书6页PDF

侨友劳保
V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资料大小:453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6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6/8(发布于广东)

类型:积分资料
积分:10分 (VIP无积分限制)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粤港澳大湾区多倍重大疾病保险(少儿粤领航版)产品说明书6页PDF”第1页图片 图片预览结束,如需查阅完整内容,请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粤港澳大湾区多倍重大疾病保险(少儿粤领航版)产品说明书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粤港澳大湾区多倍重大疾病保险(少儿粤领航版)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本合同”指粤港澳大湾区多倍重大疾病保险(少儿粤领航版)合同,“本公 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便于投保人了解本产品特性,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日(含)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少儿特 定疾病或大湾区特定疾病,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退还本保 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或香港及澳门地区的注册专科医生确诊初 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的,或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无 等待期。 2.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或香港及澳门 地区的注册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本公司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轻 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六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本公 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度疾病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3.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或香港及澳门 地区的注册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本公司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中 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两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本公 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中度疾病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和轻度 疾病,且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未终止,本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 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4.重度疾病保险金 20231 第1页[共6页]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粤港澳大湾区多倍重大疾病保险(少儿粤领航版)产品说明书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保障的所有重度疾病分为 6组,具体疾病名称及所属组别见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在本 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1)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或香港及澳门 地区的注册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现金价值 二者之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为本合同所指的第一次重度疾病。给 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对第一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内所有疾病不再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 险金责任。 自本公司承担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时起至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为零,且本公 司不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责任,该三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于被保险人 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承担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 本合同于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本公司于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 后承担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2)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 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且于第一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日(含) 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或香港及澳门地区的注册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 疾病,且该重度疾病与第一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不同,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 险金。该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为本合同所指的第二次重度疾病。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对 第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内所有疾病不再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3)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 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且于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日(含) 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