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A社会工作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构财务管理,保证本机构活动的正常进行,遵循依法理财,公开透明和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按照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程序进行会计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办理各项会计事务,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三条 理事长、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要严格按照常务理事会批准的财务预算和项目计划进行财务管理,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单独公开透明管理,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机构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由监事会委托第三方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条 机构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社会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五条 机构的资金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条 机构的收入来源包括:
一、社会捐赠;
二、社会服务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七条??机构的支出主要包括:
1、公益项目支出:包括向受助人的现金及物资捐赠,项目执行成本等;
2、机构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办公费用、劳务费用和其他合理支出;
3、其他支出:用于符合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机构资金支出坚持审批的原则
一、各部门用款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规定格式的《用款审批单》,列明款项用途、金额、支出方式和收款单位等内容,由部门负责人、财务主管签字,数额较大时则应报理事长签字;
二、大宗项目用款,在提交《用款审批单》的同时,应提供相关资料,如项目合同、协议、活动计划等。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设立机构的财务管理部门。
一、机构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机构设专职的财务机构,负责核算管理机构收支。会计不得经管现金及有价证券;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分别由专人保管,并依法设置相应的会计账簿,不得私设会计账簿。
三、会计人员如工作调动,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财务负责人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需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条 财务工作接受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在接受审计时,具体审计单位由理事会委托。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应定期向机构监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方面、政府审计机关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坚持“账钱分管”的原则,建立设置银行存款账、现金日记帐、明细分类账、总账等,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三条 现金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严格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的发放手续。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
第十四条 项目现金捐赠或所需物资购买支出:
一、捐赠现金应使用规定格式的签收单据,必要时保留其他辅证;
二、捐赠所需物资购买价格应符合市场实际并保留原始凭证,若总价超过1000元则应提供三个及以上的商家报价,采购人员对其负责。
第十五条 经费支出除对个人和二百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外,一律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十六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机构终止、解散、撤销或合并,在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并将处理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八条 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发展与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对机构的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护机构的财产和资金安全。
二、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开展经济分析,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保证和监督机构计划的正确执行。
三、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算帐、结帐,定期向首席运营官、理事会报送会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示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工作制度,对财务管理制度的修改和增补,须经理事会通过。具体实施细则依据《财务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由本机构理事会协调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