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XX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特种设备安拆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设备维保人员和在公司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三、定义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3.1电工作业。包括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3.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包括电气焊工;
3.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包括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3.4机动车辆驾驶。包括在施工工地、库房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3.5登高架设作业。包括2米以上登高安装、拆除、维修和保养;
3.6危险物品作业。包括乙炔、油漆及稀料等储存保管员;
3.7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安全质量部负责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特种作业人员,并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各分公司、区域项目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各单位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人力资源部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安全质量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4.4录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单位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人力资源部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安全质量部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管理内容
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熟悉操作设备的机械性能;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5.3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5.3.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5.3.2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5.3.3初中及以上学历; 5.3.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5.3.4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5.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障碍物,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公司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5.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7安装、检修、维修、操作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8特种作业人员特备是电器维修人员在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5.9特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5.10各分公司、区域项目部应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