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宏富贵两全保险 产品说明书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两项计划,分别为“计划一”和“计划二”,由您(指投保人,下同)与我们(指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同)在投保时约定并 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您仅可投保其中一项,且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计划一 计划二 期满保险金 期满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期满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期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被保险人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0周岁(含)-17周岁(含) 18周岁(含)-40周岁(含) 41周岁(含)- 60周岁(含) 61周岁及以上 给付比例 100% 160% 140% 120%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三、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您选择计划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 180日)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我 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金额最高以 300万元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以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为准)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 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 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9)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 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10)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整形整容手术。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 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减轻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犹豫期、保险责任、宽限期、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自动 贷款垫缴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年龄性别错误及其他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投保范围:0周岁至65周岁 保险期间:20年、30年、至55周岁、至60周岁、至65周岁、至70周岁、至75周岁 缴费期间:趸缴、3年缴、5年缴、10年缴、20年缴、至54周岁、至59周岁 缴费方式:趸缴、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 上述投保范围、保险期间、缴费期间及缴费方式将因销售渠道或平台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您在选择本产品时,销售人员或平台等会将届时本产品适用 的投保范围、保险期间、缴费期间及缴费方式向您进行介绍,您可以在届时适用的范围内按您的实际需求进行选择。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15日为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您应填写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