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信泰附加如意久久守护(2024)两全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产品”指“信泰附加如意久久守护(2024) 两全保险”,“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附加如意久久守护(2024)两全保险合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 立的“信泰如意久久守护(2024)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为便于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书。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您理解保险条 款时参考,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范围 本公司接受的本附加合同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五十周岁。 (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或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二十四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或 批单上。 (三)交费方式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相同,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四)等待期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五)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六)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者的较大者 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2)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我们给付主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保 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 (七)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1 “全残”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9.5全残”。 - 1 -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八)其他免除保险责任条款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本产品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本产品条款中“1.5犹豫期”、“4.1合同效力的中止”、“5.2如实告 知”、“6.2保险事故通知”、“8.1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中加粗显示的内容,请您务必特别注意。 (九)保单利益 1.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 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2.未还款项的扣除 适用主合同条款。 二、犹豫期及退保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附加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零时起十五日为犹豫期。请您认真审阅本附加合同条款,在犹豫期内您 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并且我们对本附加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 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附加合同各 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载明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表。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三、效力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合同期满、解除或主合同约定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