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金满福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周岁(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 保险期间:10年、20年、30年 交费方式:3年期交、5年期交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此90日称 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退还 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 同效力终止: ①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③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各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 到达年龄 40周岁及以下 41-60周岁 61周岁及以上 给付比例 160% 140% 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加上身故时保险单年度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算),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的一定比例给付满期 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具体比例如下: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保险期间 交费期间 3年期交 5年期交 3年期交 5年期交 3年期交 5年期交 给付比例 133% 保10年 130% 185% 保20年 保30年 181% 245% 240% 身故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 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上各项保险金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 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 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 金价值。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 犹豫期 自您签收合同之日起,有15日(含)的犹豫期。请您认真阅读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 险责任。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委托他人办理书面申请解除合同,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合同效力终止。但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您支付了相当 于合同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了本公司,您解除合同还需取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同意,合同 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之日起效力终止。我们自合同效力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合同终 止时合同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投保示例 投保信息 被保险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保险期间 交费期间 年交保费 基本保险金额 王华 男40周岁 30年 5年 100,000元1,544,160元 保单利益如下: 1、身故保险金: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 现金价值及基本保险金额三者的最大者,金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