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 年 4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 年 10 月 3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 正 2020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总则 监督管理 工业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危险废物 保障措施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 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 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 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 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 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 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 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十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 和科学普及,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 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 术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