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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行业)某大型通信公司考勤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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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277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9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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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5/5(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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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附件 1: XX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 在职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肃劳动纪律,加强考勤管理,保证公司生产运营的顺 利开展,根据国家及 XX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配套法规,实行标准 工时制为主、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为辅的工时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人员。 第二章 考勤的组织 第一条公司考勤实行分层分级、属地管理。各单位作为在职人员 考勤管理第一责任单位,应安装考勤设备,完善考勤流程,严格进行考 勤监督管理。 各单位自行负责其日常考勤管理,安排人员统计、核实考勤记录并 于次月 5日前将上月考勤数据录入考勤系统,以便核发薪资。录入时限 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各单位考勤记录,并将其作为薪 资发放、奖惩、劳动关系存续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假期类型及期限 第一条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条年休假 (一)在职人员连续工作满 12个月,次月起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累计工作已满 1年不满 10年,年休假 5个工作日;已满 10年不满 20年, 年休假 10个工作日;已满 20年,年休假 15个工作日。 新进公司且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员工,在试用期满的次月可申请年休 假。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工作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 不足 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公司工作的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 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二)年度内在职人员休年休假,最多分三段申请。确因工作原因不 能安排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不安排休假,公司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 300%对未休假天数支付工资报酬。 (三)不享受年休假的规定 1.累计工作满 1年不满 10年的在职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2.累计工作满 10年不满 20年的在职人员,请病假累计 3个月以上 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3.累计工作满 2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请病假累计 4个月以上的, 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4.在当年内休假后又请病假超过上述规定的,下一年度则不享受年 休假。 第三条公假 (一)因公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期间可申请公假。 (二)无偿或义务献血后,可休 3个工作日以内的公假。 (三)经公司批准参加培训,可按公假对待。 第四条事假 在职人员因私事需占用工作时间亲自办理,可申请事假,事假原则 上每月累计不超过 5个工作日,年累计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第五条病假 (一)在职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 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 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年以下的,医疗 期为 3个月;5年及以上的医疗期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 10年及以上: (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 6个月; (2)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年及以上 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 9个月; (3)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10年及以上 1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2个 月; (4)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15年及以上 2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8个 月; (5)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20年及以上的,医疗期为 24个月。 (二)医疗期的计算:当年或跨年度病休,在 6个月内医疗期累计达 到 3个月的,按达到 3个月医疗期处理;在 12个月内医疗期累计达到6 个月的,按达到 6个月医疗期处理;在 15个月内医疗期累计达到 9个月 的,按达到 9个月医疗期处理;在 18个月内医疗期累计达到 12个月的, 按达到 12个月医疗期处理;在 24个月内医疗期累计达到 18个月的,按 达到 18个月医疗期处理;在 30个月内医疗期累计达到 24个月的,按达 到 24个月医疗期处理。 第六条婚假 (一)在职人员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要求办理结婚登 记手续后,可享受 5个工作日婚假。凡男女双方均系晚婚(男满 25周岁, 女满 23周岁,以领取结婚证年龄为准),另奖励晚婚假 10个工作日(仅 限一次)。婚假及晚婚假应在登记结婚后 1年内使用。 (二)男女双方工作(居住)地相隔路程较远,在职人员需要在对方 所在地结婚,可以另给予路程假(往返不超过 2天);符合探亲条件的未 婚员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其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同 时享受探亲假和婚假待遇。 第七条产假 (一)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允许范围内生育的女性产假为 90天,其 中产前假 15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 15天。多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