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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91)用人单位不得以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的形式逃避社会保险法定义务 某市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领取货币工资,社会保险费包括在工资之中,由 员工自行参加社会保险。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这一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后,责令该外商 独资企业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 知识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 1月 22日国务院令第 25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属于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加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 案例分析: 该外商投资企业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做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 暂行条例》(1999年 1月 22日国务院令第 25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 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加社会保险费,缴纳 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 对于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缴费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和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 于未依法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由社会保险征缴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 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1 (案例 92)养老金不等于工 孙某是某金融机构退休职工,1998 年 9 月上旬申请退休,经过该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后,孙某于 1998 年 9 月 14 日正 式退休。1998年 9月27日,该金融机构下发文件规定:“已办退休手续的正式职工,在职期间经本人签名发 放的贷 款,不良贷款超过全部贷款额 30%的,每月发生活费 180元,停发其他一切福利……”孙某认为该文件规定 不合理、 不公平,多次向该金融机构及上级金融机构申诉,无果。2002年 3月,孙某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 仲裁。 孙某认为,单位不能扣除养老金用于偿还其发放的不良贷款。 ft 该金融机构认为依据“中央金融纪工委驻 济南金融系统纪检特派员办公室济金融纪 2001 16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自己办理的违规贷款,逾 期不能还清本息的,视情况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可扣发工资。劳动争议仲裁的同志指出,济金融纪 2001 16号文 件 适用范围是工作人员,ft 非离退休人员;工资与养老金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但在调解时双方分歧太大,调解 没 有成功。2002年5月 8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裁决书,裁决该金融机构自裁决书生效后,按月足额支付申 诉人孙某的养老金;裁决书生效前扣发的养老金,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5日内返还给申诉人。 知识点: 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而养老金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后,所享受的一种社会保险待遇,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 命钱”。 案例分析: 本案并不复杂,主要是被诉人对工资和养老金这两个概念不能正确区别 ,认为养老金是退休工资,是工资的 一种。实际上,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 货币报酬。而养老金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退出工作岗位后,所享受的一种社会保险待遇,是保障离退休 人员的“养命钱”。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6条和“济金融纪 200116号”文件规定,劳动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扣劳动者的工资,而非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另外,依据《劳动法》第 73条“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 时足额支付”和原河南省劳动厅对《关于职工在职期间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在其退休后能否以扣发退休金补 偿损失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企业不能强行扣发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以补偿该退休人员在职期间给企业造成的 损失。”在劳社厅函 1999 13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问 题的复函》”还规定“关于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退休后如何赔偿问题,应通过有 关法律程序解决。” 2 (案例 93)不能以职工旷工为由而拒绝报销医疗费 某建筑公司工人刘某,请假在家做结婚家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