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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属于
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 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加社会 保险费,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
案例分析:
该外商投资企业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做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
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疗保 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
缴纳社 会保险费。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加社会保险费,缴纳
和代扣代 缴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
对于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缴费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和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
于未依法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由社会保险征缴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
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案例92)养老金不等于工
资
孙某是某金融机构退休职工,1998年9月上旬申请退休,经过该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后,孙某于1998年9月14
日正 式退休。1998年9月27日,该金融机构下发文件规定:“已办退休手续的正式职工,在职期间经本人签名发
放的贷 款,不良贷款超过全部贷款额30%的,每月发生活费180元,停发其他一切福利……”孙某认为该文件规定
不合理、 不公平,多次向该金融机构及上级金融机构申诉,无果。2002年3月,孙某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
仲裁
孙某认为,单位不能扣除养老金用于偿还其发放的不良贷款。ft该金融机构认为依据“中央金融纪工委驻
济南金融系统纪检特派员办公室济金融纪 2001 16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自己办理的违规贷款,逾
期不能还清本息的,视情况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可扣发工资。劳动争议仲裁的同志指出,济金融纪 2001 16号文 件
适用范围是工作人员,ft非离退休人员;工资与养老金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但在调解时双方分歧太大,调解 没
有成功。2002年5月8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裁决书,裁决该金融机构自裁决书生效后,按月足额支付申
诉人孙某的养老金;裁决书生效前扣发的养老金,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给申诉人
知识点:
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而养老金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后,所享受的一种社会保险待遇,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
命钱”
案例分析:
本案并不复杂,主要是被诉人对工资和养老金这两个概念不能正确区别,认为养老金是退休工资,是工资的
一种。实际上,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
货币报酬。而养老金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后,所享受的一种社会保险待遇,是保障离退休
人员的“养命钱”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和“济金融纪200116号”文件规定,劳动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扣 劳动者的工资,而非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另外,依据《劳动法》第73条“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
时 足额支付”和原河南省劳动厅对《关于职工在职期间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在其退休后能否以扣发退休金补
偿 损失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企业不能强行扣发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以补偿该退休人员在职期间给企业造成的
损 失。”在劳社厅函 1999 13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问
题 的复函》”还规定“关于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在退休后如何赔偿问题,应通过有
关法 律程序解决。”(案例93)不能以职工旷工为由而拒绝报销医疗费
用
某建筑公司工人刘某,请假在家做结婚家具,5天后的一个晚上,突然患急性胃出血,住进了附近的一家
医院。第二天上午,刘某托其父找公司领导说明病情并请假;1个月后,刘某病愈出院,持医院出具的急诊入
院证明,要求公司报销住院期间的医药费3000余元。公司领导、财务科和公司工会在研究处理中,出现两种
意 见。工会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人因疾病或因工负伤进行治疗时,所需
诊 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和普通药费由企业负担,因此公司应当报销刘某住院期间的医药费3000余元。公司
领导 认为,刘某名为请假,实为旷工,因为刘某请假准备家具并没有正式假条,因此,对旷工的职工不应报销
医药 费。双方争执不下,刘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予以公正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公司报销刘某住院期间的诊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和
普通药费共计2050元;仲裁费30元由双方各承担50%
知识点:
当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时,企业是不能因其违纪或违约而取消相应的劳保待遇的;只有当劳动
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时,职工在企业相应的劳保福利待遇才可以随之取消
案例分析:
(1)申诉人刘某在生病住院之时系某建筑公司的正式职工,因此就应当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当地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职工医疗保险规定,调解处理由公司报销2050元医药费的做法是正确的
(2)对于申诉人刘某的旷工问题,属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可做内部处理,但是旷工问题和患病报销药费
是两码事,不能以旷工为借口而拒不报销药费。王某系某纺织企业女工,因企业生产任务不足,内部撤并ft下岗,下岗后仅领到6个月的生活费。之后,
企业以“效益不好”为由,停发了王某的生活费,医药费也未按企业规定予以报销。王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查证后裁决:企业向当事人支付下岗后拖欠的生活费,报销其医药费。双方同意
裁决
知识点: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把保障基本生活作为安置富余职工的一条原则加以明确。即使是实行
“有限期放假”的企业,也要发给职工生活费。同时明确规定:“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
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因停发下岗职工生活费和不予报销医药费引发的争议。在发展市场经济和企业转换机制过程中,
有一些职工下岗是不可避免的。安排好下岗职工的生活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
安置规定》中,把保障基本生活作为安置富余职工的一条原则加以明确。即使是实行“有限期放假”的企业,
也要发给职工生活费。同时明确规定:“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不得
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王某及其企业所在地为上海,上海市《关于保障待工人
员基本生活的意见》中也规定:待工人员的生活补贴由企业自定,但不得低于《上海市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
救济金标准。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正确的。我们应当努力保障富余职工的基
本生活,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安置工作,使他们继续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贡
献
(案例94)企业不应拖欠下岗职工生活费和医药费某企业劳动合同制女工赵某和李某于今年1月起休产假,产假期满后,二人要求厂方补发她们3个月产假
期 间的“工资”。厂方解释说,厂里实行的是日工资,不上班不发工资,从ft拒绝了赵某和李某的要求。赵、
李 二人认为这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于是上诉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
依法 秉公处理
仲裁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经调查取证后认为,赵、李二人反映的情况属实,责令企业补发赵、李二人生育
津贴,并赔偿由此给二女职工造成的经济损失
知识点: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
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
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部 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案例分析:
该企业以实行日工资为由拒绝赵、李二人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是不符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对女职工实
行生育保险,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有责任保障劳动者这一权利的实现。《劳动
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
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
偿。”《劳动法》的这些规定说明,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容之一,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
保险、失业保险一样,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女职工在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