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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原始记录书写与复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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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型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编码SMP-QC-1018-00执行日期执行部门质量部起 草 人:
起草日期:审 核 人:
审核日期:批 准 人:
批准日期:修 订 号 批准日期 执行日期变更原因及目的:目 的:建立检验原始记录的书写与复核管理制度,以保证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
范 围:检验原始记录的书写与复核过程。
责任者:化验员、中心化验室主任。
程 序:
1、检验原始记录需用不褪色的黑色签字笔或碳素墨水钢笔书写,字迹应清晰工整。
2、原始数据应在检测的同时记录,全部原始数据和计算(如称重、读数等)应直接记入相应栏目内,不可转抄、不可追记。所有仪器输出的数据、图表、图谱应注明品名、批号/编号、项目、日期并签名,附于记录中;纸层析、砷斑等也应贴附于记录中。
3、应及时、完整地在检验项目后注明使用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批号和来源,必要时记录检验温度,操作时间限度(加热、恒温等)。
4、记录出现错记时,在错误处划一条单线,不得涂改,以保证其清晰可辨,更正后签名,注明日期。
5、检验原始记录完成后交第二人复核,复核内容为:操作是否符合该品种或项目下的中国药典标准或经批准的书面规程;检验项目完整,不缺项,记录完整正确;书写工整、正确,改错正确;计算公式、计算值均正确;检验人签名准确等。记录符合规定要求,复核人签名;否则,待化验员按要求改正后再复核签名。
6、检验完后,检验原始记录连同化验申请单、检验报告单交室主任或其授权人员审核,检查的内容为:内容是否正确完整;结果是否在分析限度范围内;各项目是否下结论;检验/计算人、复核人是否签名等。
7、检验原始记录由中心化验室主任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在进行检验操作时下发给检验人员,检验完成并经第二人复核后,与检验报告单一起交中心化验室主任审查。
8、检验原始记录原则上不得借阅,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借阅,必须经质量部负责人批准。
9、成品的检验原始记录应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一年,无有效期规定的应保存5年;原辅料、包装材料、工艺用水的检验原始记录至少应保存3年;中间产品及环境监测的检验原始记录至少应保存1年。
10、保存期满的记录,由中心化验室主任填写处理申请单,经质量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销毁时应有第二人到场监督,并做好销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