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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10).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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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11/24(发布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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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关于对《〈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各市州交通局:
厅依据《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3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拟定了《〈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11月13日前书面反馈厅基本建设处。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请在湖南省交通厅网站电子公告栏下载,网址为:(http://www.hnjt.gov/)。

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处联系电话(传真):0731—2228337。

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处 二00六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3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实行定额投入的项目。

第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由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省交通厅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实施行政监督,省公路管理局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实施行业管理。市州人民政府是本地区 干线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交通公路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为干线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组成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的需要, 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对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廉政等负责。

第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州负责组织。项目法人或市、州交通局应按《湖南省干线公路规划》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发改委报省发改委,同时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省发改委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应协助市、州交通局及时征求国土、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五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国家、部颁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认真编制好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六条 对两阶段设计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市州交通局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规划办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交通厅审批;对两阶段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州交通局报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 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交通厅审批;对一阶段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州交通局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规划办会同省公路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 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交通厅审批。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 备和大宗材料采购实行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含邀请投标单位)、招标文件由项目法人报市州交通局备案,招标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市州交通局备案。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对要求改变已核准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的,项目法人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 项目法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的招标文件,应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公路工程 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实行一阶段设计,对特大桥、长隧道和其他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对需采取两阶段设计的项目,在工可审查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可采取资格后审。评标方法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合理低价法。对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工程,按交通部《关于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8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评标委员会组成采取X+1,1表示业主代表,X表示评标专家。评标专家由业主代表在各市州交通局从省交通厅 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过程由市州交通局进行全过程监督。评标专家抽取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发布招标公告,应按规定在本省指定的《湖南日报》、《湖南经济报》、《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进行,且不少于一报一网。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同媒体上进行招标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越级承揽工程。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在组织勘察设计工作中应确定合理的设计周期和设计费用,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和深度,不得盲目压缩勘察设计周期和降低勘察设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