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版本:GF-2014-2402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国家 旅 游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者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包价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出境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