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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各燃气公司业务发展的市场定价行为,合理制订各燃气使用品种类型及燃气费的价格,保证x燃气控股公司的销售获得稳定的收入和利润,规范城市燃气市场秩序、维护用户的正当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燃气公司在城市燃气业务发展过程中的居民用户、工商企业用户等建设收费价格和燃气气费价格的管理。
2 管理体系
2.1燃气控股公司经营管理部为价格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价格管理办法的制订,会同财务部进行各燃气公司上报价格的审核,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
2.2燃气控股公司总经济师负责价格审定,总经理负责价格的审批。
2.3 各燃气公司计财部负责监督价格政策的制订与执行。
2.4 燃气控股公司董事局(主席)对执行价格具有最终决定权。
3 价格体系
3.1x燃气价格体系分为批准价格、执行价格、优惠价格三部分。其中批准价格是指由燃气公司上报,经当地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执行的价格,执行价格是指由燃气公司根据市场策略和控股公司相关文件要求所确定的一定时期内具有阶段稳定性的业务发展价格。一般情况下,执行价格等于批准价格。优惠价格是指因客户对象、业务量不同或在特定时间段给予不同幅度优惠的价格。
3.2价格构成
3.2.1按收费的性质可分为燃气基础设施使用费、用户建设费、服务收费和燃气气量费用四部分。其中服务收费分为燃气计量仪表准备金、用户户内设施维护费、用户燃气设施维护费三部分。
3.2.2对于居民用户,在用户开户使用时,一次性缴纳燃气基础设施使用费和用户建设费,服务收费和燃气气量收费根据实际发生收取。以上两项费用可以合并执行,计价单位:元/户或元/台。
3.2.3对于工商企业用户,在用户开户安装时,一次性缴纳燃气基础设施使用费,用户建设费、服务收费和燃气气量收费根据实际发生收取。计价单位:元/方·日
3.2.4对于已进行价格报批的燃气公司,可暂执行原价格体系;未进行价格报批的公司,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按本办法所规定的价格体系,按价格报批程序进行价格报批。
4 批准价格
4.1 拟订批准价格的依据:
4.1.1 国家近期颁发的与城市燃气价格有关的政策和文件;
4.1.2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燃气价格的政策;
4.1.3城市燃气规划、初步设计及可研报告
4.1.4当地物价水平与居民实际收入水平;
4.1.5城市的发展前景与能源利用状况、房地产业活跃程度;44.1.6行业平均成本和产品运营成本及合理利润;
44.1.7周边城市价格水平参照。
4.2 拟订批准价格的有关规定
4.2.1拟定的批准价格应具有前瞻性和相对的稳定性,是以后较长一段时期内的最高执行价格。执行价格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4.2.2黄河以南地域的燃气公司,对已安装燃气灶具的民用户可不再报批民用热水器的燃气基础设施使用费价格,但应计算报批用户建设费的价格。
4.2.3对服务收费价格,各公司可依据市场成熟程度、用户接纳程度及市场环境适时进行价格报批。
4.2.4一般情况下,应向物价管理部门阐明,按照行业惯例,城市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每年应提取投资额度1%的设施维护费用,为降低用户负担、加速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x燃气暂不进行提取,但保留以适当形式提取该部分费用的权利。
4.3 批准价格报批程序
4.3.1 进行详细的市场调研、资料收集与分析,确定市场发展模型,拟订报批价格;
4.3.2编写价格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批准价格、测算材料和有关依据性材料。
燃气控股公司经营管理部、财务部指导帮助报告的编写,对初次进行价格报批的新燃气公司,经营管理部、财务部可协助该公司拟订报批价格和编写价格申请报告。
4.3.3 将拟定的报批价格及相关资料报燃气控股公司经营管理部,经总经济师复审后,由财务部(总会计师)会签并上报总经理批准。
4.3.4 燃气控股公司回复后,将价格申请报告报当地政府物价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如有调整,及时与经营管理部沟通。
4.3.5 价格听证
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要求必须进行价格听证时,应及时通知燃气控股公司经营管理部,控股公司有关人员与燃气公司一起编制价格听证材料,制订价格听证方案。
4.3.6 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将正式批准的价格报经营管理部备案。
5执行价格的确定
5.1 执行价格的确定依据:
5.1.1 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的批准价格;
5.1.2 燃气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当地客户对燃气的认可程度;
5.1.3 当期的营销策略;
5.1.4 可替代竞争产品的价格(与可替代能源比,要有竞争优势)。
5.2 批准价格未确定时,燃气公司可依据4.1、4.2款,拟订临时试行价格,经当地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的认可后,作为制订执行价格的依据。
5.3 内部执行价格报批程序
批准价格通过后,各燃气公司可依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制订一定时期的执行价格。如执行价格与批准价格不一致时,应将执行价格报燃气控股公司经营管理部,经总经济师审核、财务部(总会计师)会签后报总经理批准。
5.4内部执行价格的相关规定
5.4.1对将基础设施使用费和用户建设费分开报批的燃气公司,可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向房地产开发商收取用户建设费,向用户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
5.4.2对于黄河以南已有热水器批准价格的燃气公司,在执行时,依据市场情况降低或取消热水器的基础设施使用费,只收取用户建设费,以促进销售燃气热水器销售。
5.4.3民用热水器用户、采暖炉用户的收费均为已安装灶具基础上的价格,若用户单独安装热水器或采暖炉,则应加收民用灶具用户的基础设施使用费和用户建设费。
5.4.4利用独立采暖炉或热水器从事商业性活动的用户,如:理发店、浴室等按工商企业用户对待。
5.4.5工商企业用户的执行价格的制订主要考虑气源种类、业务种类、发展阶段等因素。
开口气量的核定方法:设备的小时用气量乘以日均用气时数,日均用气时数依据设备种类、用途和地域等核定(一般为10小时/天)。
5.5服务维修收费
改管、移装、换装、移表等零星业务收费,各燃气公司可依据工程材料成本自行核定价格,报燃气控股公司经营管理部备案。
服务收费价格获得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价格即批准价格。
未进行服务收费价格报批的燃气公司,应着手收集相关数据,进行价格测算和相关市场调研,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价格报批。同时应该向当地政府或物价管理部门阐明,燃气公司保留此项收费的权利。
5.6燃气气费价格原则上应与批准价格一致。
气价的执行价格要与市场发展阶段有直接关系相关:,在市场发展前期,燃气价格与同类可替代竞争产品相比,要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在成熟期,燃气价格要有一定的盈利空间。燃气公司可依据此原则,在批准价格范围内调整执行价格。
对于大型工业用户,需要在考虑其承受能力和燃气公司的运营成本和投资回收期的基础上,适当降低燃气气价。
6 价格调整
6.1 当影响价格的内外部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可依据实际情况对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