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标准 > 行业标准 > 环保气象标准 > HJ1247-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PDF

HJ1247-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PDF

西域旅游
V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资料大小:705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3/6/28(发布于山东)

类型:金牌资料
积分:--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HJ1247-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PDF”第1页图片 “HJ1247-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PDF”第2页图片 图片预览结束,如需查阅完整内容,请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47—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Coal processing-production of synthesis gas and liquid fuel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2-04-27 发布 2022-07-01 实施
生态环境部 发 布 HJ 1247—2022
目 次
前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 2
5 监测方案制定................... 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
7 其他 .................... 7
i HJ 1247—2022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煤炭加工行
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
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宝钢环境监测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宝武碳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炭材料研究院(工程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4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HJ 1247—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
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
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中,执行GB 31572 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按照 HJ 947
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按照 HJ 820 执行;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
监测按照HJ 1205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91.2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
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4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 110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HJ 120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HJ 120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 HJ 1247—2022
3 术语和定义
GB 3157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煤制合成气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oal-based synthesis gas
以煤或焦炭为原料,以氧气(空气、富氧或纯氧)、水蒸气等为气化剂,在高温条件下通过化学反
应把煤或焦炭中的可燃部分转化为气体的排污单位,气体有效成分包括一氧化碳、氢气和甲烷等,该合
成气用于工业生产或作为化工生产的原料。
3.2
煤制液体燃料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oal-based liquid fuel
通过化学加工过程把固体煤炭转化成为液体燃料、化工原料和产品(如煤制甲醇、煤制二甲醚、煤
制乙二醇、煤制油、煤制烯烃等)的排污单位。
3.3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
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表 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监测指标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pH 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
废水总排放口周 月
石油类、硫化物、氟化物、总有机碳
挥发酚、总氰化合物月 季度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月 —
生活污水排放口
pH 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 季度 —
固定床碎煤加压气化工艺 总汞、总砷、总铅季度
(送生化处理前)废水排
烷基汞、苯并芘 半年
放口 [a]
干粉煤、水煤浆气化 总汞、总砷、总铅 月
灰水排放口 烷基汞 半年
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氨氮月 a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