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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8日一届董事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分支机构的财务行为,维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证券公司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以提高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基础工作,防范经营风险;如实反映经营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障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主管财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司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财务核算。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必须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公司财务管理总部是负责组织全公司会计核算工作,进行财务管理和管理二级核算单位的职能管理部门。
本公司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计划管理、分级核算、利润集中管理方式。
统一领导:公司财务管理总部统一管理全公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财务会计制度,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工作。各分支机构财务部门根据公司制订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制订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备案后,严格按制度执行。
计划管理: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每年应在公司财务管理总部领导下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审核,经批准后下达执行;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对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计划情况进行考核。
分级核算:公司采用公司总部、分支机构(营业部)二级核算制度,各级核算单位均为独立核算单位,严格按照《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严禁乱用科目,切实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对分支机构财会工作有指导、监督职能,分支机构财务须接受公司财务管理总部业务领导,并定期将本单位财务情况向公司财务管理总部汇报。
利润集中:各分支机构核算单位将利润全部集中上缴公司总部,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按公司章程进行利润分配。
第七条公司设三级审批制度,审批权限见各项专用制度。
第八条各分支机构(营业部)根据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单位具体审批办法,并严格在本级核算单位审批权限内进行财务开支,超过本单位审批权限的开支,须向公司财务管理总部请示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九条任何一笔资金的进出,都必须经财务部门办理。严禁业务部门坐支资金,严禁资金体外循环。每笔资金的进出,都必须有业务经办人、财务主管和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领导三人以上签字,财务部门方可办理。
第十条财务部门代表公司监督本单位经营活动,对本单位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反映,监督和控制,以保护财产完整,保证公司整体利益,保护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对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及公司制度,或有损公司整体利益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将情况向公司财务管理总部汇报。
第三章财会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对各分支机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实行委派制,其余会计人员由分支机构在定编范围内自行聘用,并报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备案。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实行轮岗制。对会计岗位人员实行有计划轮换,轮岗由公司财务管理总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务人员实际工作表现和考核情况确定。
第四章财务计划
第十三条实现目标计划管理,是公司进行现代管理的重要手段。财务计划是经营决策、考核内部经营效益、加强内部管理、指导财务活动、开展财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总部负责拟定公司各项财务指标,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费用控制指标的汇总和下达。制定时,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可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财务计划的编制:财务计划反映公司未来一定时期内全部经营活动各项目的行动计划与相应措施的数量说明。由各核算单位根据本单位以前年度和本年实际发生额,在预测和计划未来需达到的业务发展目标任务的基础上编制。
第十六条财务计划制定方式:计划制定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先由各核算单位按统一内容格式自行填报,经财务管理总部审核、调整、汇总并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审定,批准后下达。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十七条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一般风险准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十八条实收资本是指公司投资者按出资合同、协议规定实缴的出资额及公司设立后按法定程序转增和新增部分。公司收到投资者的出资,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十九条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物权的资产及租赁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