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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体系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执法处罚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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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154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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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6/12(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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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执法处罚表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1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轻微违法情节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微、及时纠正的。
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一般违法情节
第二次违法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较重违法情节
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拒不改正的。
违法所得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严重违法情节
长期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暴力抗法、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2
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轻微违法情节
客运经营者新增车辆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在一个月以内的(以行使证登记挂牌起算)。
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一般违法情节
行使证登记挂牌起超过1个月或一年内第二次从事班车客运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较重违法情节
一年内第三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