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长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附加供热与供冷系统保险条款
本附加险为长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附加险种。凡投保了长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责任
在供热与供冷系统保险的保险期间内,因保险财产的供热、供冷系统内在缺陷,造成供热、供冷设备本身的损失,保险人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必要的、合理的修理或重置费用。
二、责任免除
本附加险不负责赔偿:
(一)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满之日起一年内供冷、供热设备的损失;
(二)改变、修理、增加或非正常使用供冷、供热设备造成的损失;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供热与供冷系统,致使损
失扩大的部分;
(四)保险人不负责供热、供冷系统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其他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义务
本附加险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
(一)保险财产的建造通过了工程质量检查机构的质量合格检查;
(二)被保险人提供了供热、供冷系统达到国家相关验收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保险期间
供热与供冷系统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自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之日起,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起讫时间以保单约定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