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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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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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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长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本附加险为长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附加险种。凡投保了长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均可投保本附加险。一、保险责任(一)在本保险期间内,因主险所承保的建筑工程的内在缺陷,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坏,并由此导致建筑物或邻近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二)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三)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依据,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二、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乱、罢工、没收征用及因政府命令或有关行政当局命令等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二)洪水、暴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海啸、地面突然塌陷、突发性滑坡、崖崩、泥石流、雪灾、雹灾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五)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六)因主险所承保的建筑工程发生损坏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七)精神损害赔偿;(八)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三、保险期间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四、赔偿处理(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出价、付款、约定或赔偿,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二)保险人的赔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判决的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或经第三者和被保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三)发生本保险附加险项下的保险事故时,若另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被保险人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负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对于其他保险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