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1 / 6 《泰康附加全心全意A款重大疾病保险》 理赔规则 一、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您办理减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须将本附加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相同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 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基本保险金 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约定。 二、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 三、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 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 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不计息)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 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 2 / 6 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 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 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 的“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 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及“自驾车意 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 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二) 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 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 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 种),我们不承担给付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 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 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 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 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 3 / 6 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 特种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少儿特种 疾病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 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 少儿特种疾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少 儿特种疾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 (2) 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 少儿特种疾病时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