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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健康百分百C+重大疾病保险》理赔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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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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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2/13(发布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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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1 《泰康健康百分百C+重大疾病保险》 理赔规则 一、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 二、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 三、 等待期 本合同自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 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 观事件,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 保险事故的,有180日的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 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具体做 法见下表: 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的做法 轻症疾病 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 / 高度残疾 / 疾病终末期 / 身故 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您累计已交 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四、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 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疾病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 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 计给付以五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 因导致其罹患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二)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 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 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 申请。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 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已 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或者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 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 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四)高残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高残,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高残时的年龄 高残保险金数额 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 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 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