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鼎诚附加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等两款产品业务管理补充规则 一、投保规则 1 保险产品:本产品为《鼎诚附加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可与《鼎诚鼎康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或《鼎诚鼎康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 款)》组合投保;《鼎诚附加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可与《鼎诚鼎康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B 款)》组合投保。 2 销售渠道:公司各渠道均可销售。 3 投保年龄: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均含)。 4 保险期间:与主险保险期间保持一致。 5 交费方式:与主险交费方式保持一致。 6 交费期间:与主险交费期间保持一致。 二、核保规则 1 保险金额: 1.1 基本保额限制:本产品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且不能超过主险基本保额。 1.2 危险保额:本产品以基本保额的0.5倍计入重大疾病(含防癌险)危险保额。 2 职业限制:与主险职业限制保持一致。 3 体检规则:同通用核保规则。 4 财务核保、生调标准:同通用核保规则。 5 健康告知:详见各渠道投保单及问卷。 三、保全规则 1 新增附加险:《鼎诚附加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鼎诚附加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款)》只能在购买对应主险时附加,不允许后续新增。 2 其他保全作业规则参照《鼎诚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个人人身保险保全作业规则》 四、理赔规则 1 等待期内出险:生效或复效后90日以内出险,退还保费,本附加合同终止。因意外原因出险无等待期。 2 等待期后第一次出险:豁免以后该附加险保险费。 3 首次出险180日后第二次出险:赔付基本保额,该重疾组别ba保险责任终止,现金价值降为0,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4 第二次出险180日后第三次出险:赔付基本保额,附加合同终止。 五、附则:本补充规则未尽事项参照通用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