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ICS07.080B 41DB22备案号:54186-2017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 1130—2016代替 DB 22/T 1130-2008毛皮动物检疫技术规范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furriery animal quarantines2016-12-09发布2017-03-01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DB22/T 1130—2016前言 本标准由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鹏、刘成、范钦磊、王龙涛、王殿利、徐宝成、胡大勇、臧杰姝、朱先鹏、闫丽华、王国岩。本标准替代DB22/T 1130-2008《毛皮动物检疫技术规范》,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适用范围删除了“鼠”。——“检疫对象”部分删除了炭疽病、貂病毒性肠炎,增加了细小病毒性肠炎、狐狸脑炎、狂犬病、伪狂犬病。——“检疫程序”部分增加了申报检疫项目。——“查验资料”部分修改了饲养场(养殖小区)有无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的时间,“近期”改为“近三个月”。I DB22/T 1130—2016毛皮动物检疫技术规范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毛皮动物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标准适用于貂、狐、貉等毛皮动物的产地检疫监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67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125号3检疫对象本标准规定的检疫对象为犬瘟热、细小病毒性肠炎、水貂阿留申病、狐狸脑炎、狂犬病、伪狂犬病、传染性肝炎。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4.2现场查验4.2.1查验资料对于出售的毛皮动物,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近三个月有无发生相关动物疫病,且免疫在有效保护期内。4.2.2查证验物对于引进的毛皮动物,查验是否持有检疫合格证明,且证物相符。4.3临床检查4.3.1检查方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