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ICS03.080.30DB12A 12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DB12/T 665—2016育婴服务质量规范Nursery service quality specifications2016-09-27发布2016-11-01实施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DB12/T 665-2016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联合提出。本标准由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家庭服务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洪利、赵建辉、程雪莹、刘敏、张伟、孙丽凤、李玉梅、栗虹。本标准于2016年9月首次发布。IDB12/T 665-2016育婴服务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育婴服务的术语、定义和服务机构,育婴师(员)基本条件,等级标准以及服务要求与监督等。本标准适用于育婴师(员)及育婴服务机构所提供的育婴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7242-1998投诉处理指南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育婴师(员) baby caretaker主要从事0~3岁婴幼儿照料、护理和教育,指导家长科学育儿的人员。3.2育婴服务机构nursery service agency依法设立的从事育婴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4育婴师(员)基本条件4.14.24.34.44.54.64.74.8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个人综合素质,熟悉育婴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应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应有初中以上学历。应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无生理性缺陷、无刑事犯罪、精神病史和传染病。能说普通话。年龄在18岁-55周岁。经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上岗证。5育婴服务机构基本要求1DB12/T 665-2016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营业执照等均要明示,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工作职责,公开服务项目、收5.1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等。5.2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护理员,有育婴师(员)队伍,对其进行上岗前、岗中培训、岗后评价。5.3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配备经营必要的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电话及传真机等服务设施,并保持整洁的环境卫生条件。5.45.5公共标识设置应符合GB/T 10001.1的规定。育婴服务机构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明确沟通的方式和时机,并通过沟通使全体员工了解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5.65.75.8实行职业介绍(中介)的育婴服务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实行员工制管理模式的育婴服务机构,应与育婴师(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薪金。育婴服务机构应将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原始资料进行汇总、分类、归档。档案中各项记录的内容应真实、详细、档案管理期限应截止到育婴师(员)解聘后2年。《育婴服务用户登记表》(参见附录A),《育婴师(员)登记表》(参见附录B)。5.9育婴服务机构应与育婴服务客户签订制式的服务合同。《育婴师(员)服务合同》(见附录C)。6服务内容6.1生活照料6.1.1婴幼儿喂养6.1.1.16.1.1.26.1.1.36.1.1.46.1.1.56.1.1.6能宣传母乳喂养的益处,并能指导母乳喂养的姿势。能选择和冲调配方奶粉。能使用奶瓶喂哺婴幼儿。能进行婴幼儿溢奶的预防和处理。能制作婴幼儿泥糊状食品。能制作婴幼儿菜肴。6.1.2婴幼儿盥洗6.1.2.16.1.2.26.1.2.3能为婴幼儿进行眼、外耳道、口腔、鼻腔、腋窝、臀部、皮肤、外阴的清洁。能为婴幼儿洗头、擦脸。能为婴幼儿洗澡(擦浴)、剪指(趾)甲。6.1.3照料婴幼儿排便与睡眠6.1.3.16.1.3.26.1.3.36.1.3.46.1.3.5能安置婴幼儿睡眠床。能安抚婴幼儿入睡。能帮助婴幼儿排便。能为婴幼儿进行便后清洁。能为婴幼儿更换尿布。6.1.4照料婴幼儿出行6.1.4.16.1.4.2能为婴幼儿选择和更换安全舒适的衣服、鞋袜。能正确包裹婴幼儿。2DB12/T 665-201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