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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CC-013-2015机车车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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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3/21(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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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 编号:GTCC-013-2015 机车车轴 2015年06月08日发布 2015年06月10日实施 国家铁路局 机车车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机车车轴产品包括毛坯轴、粗加工轴、精加工轴。本细则仅规定了碳素钢毛坯车轴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检验的全部项目。适用于碳素钢毛坯车轴的监督抽 查检验,具体检验项目根据当年的监督抽查计划调整确定。 2检验依据 TB/T 1027-1991机车车轴技术条件 TB/T 2072-198950钢车轴技术条件 GB/T 20123-2006 钢铁总碳硫含量的测定高频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常规方法) GB/T 20125-2006低合金钢多元素含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3抽样 3.1抽样方案 采用一次抽样检验,根据当年的铁路产品监督抽查计划检验内容,按照表1随机抽取一 定数量的样品作为一个样本,采用(1;0)抽样方案,同时抽取相同数量的样品作为备用样 品封存于被抽样单位,样品数量见表1。 表1抽样数量及要求 抽样数量 抽样要求 备注 抽样基数不少于10件,用户抽 2件 机车车轴毛坯 样时不作基数规定。 3.2抽样地点 可在生产企业或用户抽取。 3.3抽样要求 由国家铁路局委托的检验机构组织人员抽样,具体抽样要求按《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33号)执行。 抽查的样品应是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未经使用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第 1页 4检验条件 4.1检验环境条件 检验环境条件按所依据的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执行。 4.2检验用仪器仪表及设备 检验用仪器仪表及设备要求见表2。 表2检验用仪器仪表及设备 规格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碳硫分析仪 备注 - 量程 准确度/分度值 C:0~4% C:0.0005%~0.02% S:0.0003%~0.003% 1 S:0~0.4% 2 3 ICP原子发射光谱仪 万能材料试验机 冲击试验机 金相显微镜 超声波探伤仪 车轴全长测量尺 卡钳 - 1%~2% 1级 - - - - - - - - - 0~600kN 4 0~300J 0.1J - 5 50×~1000× 0~90dB 6 - 7 2105mm~2171mm 150mm~250mm 0~1000mm 0~25mm 0.01mm 1mm 8 9 钢板尺 1mm 10 外径千分尺 0.01mm 4.3使用现场的检测仪器仪表及设备 使用现场的检测仪器仪表及设备前,应检查其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是否具有计量 检定/校准证书,满足规定要求方可使用。同时填写现场检测用仪器仪表及设备登记表。 5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 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及不合格类别划分见附表1、附表2。 6检验程序 6.1检验前准备工作 6.1.1检验机构在收到检验样品后,应核查样品的封条、封签完好情况,检查样品,记录样 第 2页 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对样 品分别登记上册、编号,及时分配检验任务,进行检验测试。样品的封条、封签不完好的, 报检验机构负责人进行处理。 6.1.2检验人员应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产品检验的仪器设备应符合有关 规定要求,并在计量检定/校准周期内正常运行。 6.1.3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 遵守相同的规程。在现场检测的检验样品必须符合有关检验方法的规定。检验过程中应采取 拍照或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 6.1.4检验人员如需要使用企业的计量器具或测量仪器,在使用前应查验其计量检定/校准 证书,满足要求的计量器具或测量仪器方可使用。 6.2项目检验顺序 产品各项目检验按下列顺序进行: 化学成分 机械性能 几何尺寸及标记→超声波探伤 冲击性能 金相检验 6.3检验操作程序 6.3.1检验工作应由经过培训、持有检验员证的检验人员进行,并至少有2人参加。 6.3.2检验操作严格按本细则所依据的试验方法进行。对试验周期较长的检验项目,须经常 保持对设定值的控制,并注意经常观察试件安装状况,必要时及时调整。 6.3.3检验过程中,发生停电或检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导致测试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 待故障排除后,应采用备用样品重新进行检测。 6.3.4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检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应如实记 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6.3.5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如实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 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6.4检验结束后的处理 第 3页 6.4.1检验结束后应对被检样品状况、仪器设备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并作好记录。 6.4.2检验后的样品,应标注样品“已检”状态标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在监督抽 查结果公布后退还生产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在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后3个月后 退还生产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坏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向生产企业说明 情况。生产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6.4.3现场检验的样品,经被抽样单位确认后退还生产企业或用户。 7数据处理 7.1有效值截取方法 各项检验记录的读数值与检验结果有效值截取的规定见表3。 表3有效值截取方法 检验结果 序号 检验项目 化学成分 读数值位数 备注 - 有效值位数 ?.??或?.???或 1 ?.?或?.??或?.??? ?.???? ?.?? ?.? ?.?? ? 2 3 4 5 6 7 几何尺寸 机械性能 冲击性能 金相检验 超声波探伤 标记 ?.? ? - - - - - - ?.? ? - - - - 8检验结果的判定 按附表中的项目对样本进行检验,以其中的技术指标进行判定。 8.1单项判定 A、B类不合格判定方案为[n;Ac,Re];其中“n”为A、B类不合格检验项目的样品数 量,“Ac”为合格判定数,“Re”为不合格判定数。其判定方案见表4。 第 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