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ICS03.160 A 12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2430—2015 政务服务中心便民配套服务规范 2015-07-14发布 2015-08-14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DB34/T 2430—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归口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本标准起草单位:合肥仁达检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市政务中心、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合肥市 计量测试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熊建利、夏治安、胡燕华、范春燕。 I DB34/T 2430—2015 政务服务中心便民配套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务服务中心便民配套服务(以下简称便民服务)的术语和定义、便民服务项目、服 务要求和服务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便民配套服务。 注:便民配套服务是指以为民、便民、利民为服务宗旨,为前来政务中心的办事群众提供各种便于办事的服务,如 刻章、打字复印、登报、充值话费、公用事业收费、行政事业收费、电子机票、火车票等各类便民服务,具有 快捷、方便、安全等特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9669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3便民服务项目 3.1基本项目 3.1.1金融服务:包括自助银行和 ATM 机等银行营业点,提供缴费、取现金、开户等服务。 3.1.2打印、复印:提供打印、复印或代办打印复印服务。 3.1.3刻章:提供代办刻章,可现场制作,并免费提供公安备案服务。 3.1.4电脑网络和打印:提供免费网络(含WIFI),供办事对象可以在电脑查询办事所需信息,配置 打印设备,打印所需材料。 3.1.5生活用费交纳:设置综合交费点,代收水、电、燃气、电话费用等。 3.2拓展服务 3.2.1快递:设置快递服务,供办事对象寄取物件。 3.2.2照相和相片打印服务。 3.2.3公用电话和传真服务。 4服务要求 4.1服务机构要求 4.1.1机构资质要求 从业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服务资质条件要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