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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150 B51 D B 32 备案号: 江 苏省地方标准 DB32/T1714.2—2011 滩涂增养殖安全 第2部分:运载工具 SrcurityofBeachAquacultureSecurity Part2:MeansofDelivery 2011-03-30发布 2011-05-30实施 发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2/T1714.2—2011 前 言 江苏省海岸线长954km,潮间带面积2655.53km,岸外辐射沙洲面积1268.40km,是重要的海水、滩 2 2 涂增养殖区域。本标准在总结滩涂增养殖安全生产经验基础上,根据滩涂增养殖安全生产行业特点制定。 DB32/T1714-2011《滩涂增养殖安全》分为3个部分: ——第1部分:安全设施 ——第2部分:运载工具 ——第3部分:企业安全要求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编制。 本部分为DB32/T1714-2011的第2部分。 本标准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如东县海洋与渔业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缪贵、冯智银、陈剑、张秀明、陈建建。 I DB32/T1714.2—2011 滩涂增养殖安全 第2部分:运载工具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滩涂增养殖船舶、滩涂生产拖拉机及人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滩涂从事增养殖生产的运载工具。 本标准不适用于滩涂增养殖生产以外的运载工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年)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滩涂 沿海滩涂。即为平均高潮线以下低潮线以上的海域。 3.2 滩涂养殖船舶(下称养殖船舶) 在滩涂上从事增养殖生产的各类渔业船舶。 3.3 滩涂生产拖拉机 只限于在滩涂上从事增养殖生产的各类拖拉机。 4要求 4.1养殖船舶 4.1.1符合《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年)》,经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依法取得各类有效 的渔业船舶证件、证书。 4.1.2应配足航行、信号、通讯、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或器材。 4.1.3应配备符合规定的通讯定位监控设备和防碰撞设备。 4.1.4应更新维护,保证设备、器材正常运行。 1 DB32/T1714.2—2011 4.2滩涂生产拖拉机 4.2.1手扶拖拉机性能一般要求 4.2.1.1整机外观整洁,各零部件联结紧固,各部位无明显漏水、漏油、漏气现象。 4.2.1.2发动机能稳定运转,正常工作,额定功率不大于14.7kW。 4.2.1.3离合器分离彻底,结合平顺,变速箱无乱档、脱档现象。 4.2.1.4转向扶手把组合紧固牢靠,左右转向应操纵方便、转向灵活、回位及时。 4.2.1.5机架完整,紧固件不应缺少和松动,轮毂螺母齐全、紧固,轮胎无明显破裂和割伤。 4.2.1.6前照灯具安装牢靠,开关自如。 4.2.1.7拖拉机牵引装置牢固,无严重磨损。 4.2.2大、中型拖拉机性能一般要求 4.2.2.1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仪表、铅封及附件齐备完好,联结紧固。 4.2.2.2各部位无明显漏水、漏油和漏气现象。 4.2.2.3柴油发动机在全程调速范围内能稳定运转,熄火装置有效。 4.2.2.4变速箱无乱挡和自动脱挡现象。 4.2.2.5转向操纵杆及制动踏板工作可靠,应能原地转向。 4.2.2.6制动应平稳、灵敏、可靠。 4.2.2.7拖拉机的前部左、右边应各装一面后视镜,位置应适宜,镜中影像应清晰。 4.2.3滩涂生产拖拉机使用一般要求 4.2.3.1应经有资质的农机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行驶证件、号牌。 4.2.3.2应配备足够、有效的救生、灯光信号等安全设备。 4.2.3.3驾驶员应配备有效通讯设备。 4.2.3.4禁止超载。 4.3人员要求 4.3.1养殖船舶 4.3.1.1职务船员 应经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培训合格,取得《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 4.3.1.2普通船员 应经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培训合格,应取得《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4.3.2滩涂生产拖拉机驾驶员 应当经农机监督管理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准驾资格证书,还应当经渔业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合 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