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ICS03.080.01 A 12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2264—2015 养老机构日常照护规范 2015-11-06发布 2016-01-01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DB13/T 2264—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石家庄市长安区祥和老年公寓。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平、王子豪、刘文丽、张鹏、兰彦。 I DB13/T 2264—2015 养老机构日常照护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日常照护的护理分级、护理人员配置、照护内容、注意事项、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养老机构日常对入住老人的照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53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DB13/T 1185 养老机构质量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 29353、DB13/T 118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巴氏指数量表 评定日常生活活动(ADL)能力,康复医学常用的一种量表。可在治疗前、中、后对患者进行评价。 注:以患者日常实际表现作为评价依据,而不以患者可能具有的能力为准。0~20分为极严重功能障碍,25~45 分为严重功能障碍,50~70分为中度功能缺陷,75~95分=轻度功能缺陷,100分为ADL自理。 4 护理分级 4.1护理级别 养老机构对老人生活能力进行评估并分级,按照老人生活能力级别对应进行一级护理、二级护理、 三级护理、四级护理、五级护理、六级护理及七级护理,按照不同照护标准进行服务。 4.2老人能力评估 4.2.1一级:神志清楚,沟通顺畅,判断能力正常,巴氏指数量表测评得分大于90分。 4.2.2二级:年龄在75岁以上,巴氏指数量表测评得分大于75分,身体虚弱或者轻微痴呆者。 4.2.3三级:年龄在80周岁以上,体重在80公斤以上,巴氏指数量表测评得分大于70分,患有各种 慢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病除外)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病等稳定期的。 4.2.4四级:中风后遗症患者,各类慢性病后期患者;巴氏指数量表测评得分大于50分小于70分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