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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120.10 B 43 DB12 天津市 地方标准 DB12/T 528—2014 种猪场猪瘟净化技术规范 The technical standard for cleaning classical swine fever in breeding pig farm 2014-08-04发布 2014-09-01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 T 528—2014 前言 本标准的编写符合GB/ 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本标准由天津市畜牧兽医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颖、郭立力、朱雅宁、王健春、尹春博、郭恋、赵静、陈海明、梁智选、 齐莹莹。 I DB12/ T 528—2014 种猪场猪瘟净化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种猪场猪瘟净化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测方法与判定标准、净化群的建立、净化场 的认定和净化群的维持。 本标准适用于种猪场猪瘟净化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27540-2011猪瘟病毒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方法 GB/T 16551-2008猪瘟诊断技术 NY/T 1168-2006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猪瘟防治技术规范》(农业部,2007.04)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33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猪瘟Classical Swine Fever;CSF 由黄病毒科瘟病毒属猪瘟病毒(CSFV)引起的一种猪的高度接触性、出血性和致死性传染病。 3.2 净化cleaning 对某病发病地区采取一系列措施,达到消灭和清除传染源的目标。 3.3 变异指数coefficient of variance;CV值 标准差与平均数的比值,它是衡量资料中各观测值变异程度的一个统计量。 3.4 种猪breeding pig 供繁殖用的成年公猪、母猪。 3.5 后备猪replacement pig 70日龄至配种前选留作繁殖用的青年公、母猪。 3.6 哺乳仔猪suckling pig 初生后至断奶前的仔猪。 4要求 4.1使用合格的猪瘟疫苗进行免疫接种,疫苗来源记录真实、完整,免疫档案齐全,耳标佩戴率100%。 2 DB12/ T 528—2014 4.2猪瘟野毒感染阳性率≤8%。 4.3种猪场近12个月内应无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发生。 4.4应建立和健全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并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4.5应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4.6生产管理状况良好。 5检测方法与判定标准 5.1检测方法 5.1.1病原学检测 5.1.1.1猪瘟抗原检测采集猪血清,依据《猪瘟防治技术规范》(农业部,2007.04),利用猪瘟抗 原双抗体夹心ELISA方法检测猪瘟抗原。 5.1.1.2猪瘟病毒检测 采集活体猪扁桃体或病死猪扁桃体、淋巴结、脾脏和肾脏,依据GB/T 16551-2008,利用直接免疫荧光抗体试验方法,检测猪瘟病毒。 5.1.1.3猪瘟病毒核酸检测采集活体猪扁桃体、血清或病死猪扁桃体、脾脏、肾脏、淋巴结等,依 据GB/T16551-2008或GB/T27540-2011,利用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试验或实时荧光RT-PCR 检测方法,检测猪瘟病毒核酸。 5.1.2血清学检测 猪瘟病毒抗体检测采集猪血清,按照《猪瘟防治技术规范》(农业部,2007.04),利用猪瘟病 毒抗体阻断ELISA方法检测猪瘟病毒抗体。 5.2合格免疫抗体判定标准 5.2.1个体免疫抗体合格标准 猪瘟免疫抗体按5.1.2检测,阻断率≥40%。 5.2.2群体免疫抗体合格标准 猪瘟免疫抗体的阻断率≥40%的头数要达到100%,≥50%的头数要达到90%,阻断率的CV值≤25%。 6净化群的建立 6.1免疫接种 根据已制定的免疫程序及选择的疫苗,对所有5周龄以上的猪只实施强化免疫。 6.2监测 6.2.1 采样时间和采样数量 6.2.1.1种公猪 免疫后3~4周,种公猪按100%比例采血,或同时按100%比例采活体猪扁桃体。 6.2.1.2母猪 可根据母猪群的数量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 a)免疫后3~4周,母猪群一次性按100%比例采血,或同时按100%比例采活体猪扁桃体。 b)母猪群每季度按25%比例采血,或同时按25%比例采集活体猪扁桃体。连续12个月内,同1头母猪 不进行2次采样。 6.2.1.3后备猪 所有选留的后备猪在转入种猪群前1~2周,按100%比例采血,或同时按100%比例采活体猪扁桃体。 6.2.1.41周内完成待检猪血清样品或活体猪扁桃体样品的采集。 6.2.2检测方法和处置 6.2.2.1检测方法 a) 猪瘟病原检测按5.1.1中任一方法执行。 b) 猪瘟免疫抗体检测按5.1.2执行。 3 DB12/ T 528—2014 6.2.2.2处置 a)猪瘟病原检测阳性者,应淘汰处理。 b)猪瘟病原检测阴性且免疫抗体合格者,可作为种猪保留。 c) 猪瘟病原检测阴性且免疫抗体不合格者,用猪瘟疫苗再次强化免疫,免疫后3~4周重新采样进 行免疫抗体检测。 d) 强化免疫后个体免疫抗体水平仍未达到 5.2.1合格标准者,应淘汰处理。 6.2.2.3在最后1头阳性猪淘汰后3个月且猪群免疫后4周以上,在7日内对种公猪按100%比例、母 猪按10%比例采血,或同时种公猪按100%比例、母猪按10%比例采集活体猪扁桃体样品,再次进行免疫 抗体检测和猪瘟病原检测。 6.2.2.4如抽检种猪群猪瘟病原检测全部阴性且群体抗体水平符合5.2.2免疫抗体合格标准可视为假 定猪瘟阴性群。 6.2.2.5建立后的假定猪瘟阴性群,按照8 净化群的维持要求进行监测。 6.3综合性卫生防疫措施 6.3.1引进猪只的检疫 按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