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主要内容
一、查勘清点环节常见问题未初步了解保单情况,盲目进行现场清点
未了解整体损失情况,直接进行现场清点
未沟通确认查勘方案,马上进入现场清点
清点方式不恰当
清点记录不仔细、规范
查勘时缺思考,证据未及时锁定
拍照的问题
清点完毕未及时签字确认
随意表态/承诺的问题
未初步了解保单情况,盲目进行现场清点投保险种
保险期限
标的地址
投保项目
保险金额
特别约定
扩展条款查勘无重点
清点人力、物力分配不当
影响损失估计
不及时商议施救方案及施救措施的探讨,可能导致损失扩大未沟通确认查勘方案,马上进入现场清点落实人员安排
双方总联络人确认
我方人员分工(收集资料、询问调查、现场清点)
被保险人配合人员确认
沟通查勘清点方式
查勘时间安排
不同种类标的的查勘方式
清点顺序及方式
落实清点表签字确认人
当天工作当天由现场人员签字确认
盖章安排
清点记录不仔细、规范标的种类/名称不对应
标的归类、区分、集合、统计
标的名称对应
清点记录缺少要素
摆放位置、周围环境
标的物规格型号等基本信息
材质
清点损失描述不仔细
损失情形描述不客观,下判断
损失情形描述不清晰
二、定损理算环节常见问题是否该定损判断错误
定损依据问题
计算出错
增值税计算出错
施救费用核算不准确
投保比例计算不当
定损方案沟通欠佳
是否该定损判断错误是保险标的未予定损
遗漏
判断错误
不是保险标的却定损
机损险项下的易损易耗件
财产险项下的在建工程
违章/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过期需销毁的产品是保险标的但不应该定损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保险财产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是保险标的但不应该完全定损
保险财产在约定水位线以下的损失
保险财产中的呆滞/积压品财产险中保险标的的确定—流动资产流动资产包括:现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财产险中仅对存货进行承保。
投保的项目为“存货”,则存货项下“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制)品”、“产成品”、 “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均为保险标的; “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若已领用,应考虑其摊销方式进行价值分摊。
投保的项目为“仓储物”,则按字面上理解,已经入库(在仓库中)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入库半成品、产成品)属于保险标的,而在生产车间内的“在制品”则不属于保险标的。
投保项目细分为“原材料” 、“半成品”、 “产成品”, 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显然不属于保险标的;“在产品”与“半成品”虽然在会计学中有明确的定义与区别,但一般情况下,保险案件中却没进行明确区分,可根据案情灵活处理。案例:? ? F公司是一家企业,2008年5月,该公司向D财险公司入了一份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项目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等,保险金额500万。? ? 当年7月份,F企业生产车间内由于化学试剂喷溅引发火灾,导致反应釜内正在反应的药剂报废,经济损失6万余元。? ? F企业认为,对于其火灾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D财险公司应赔偿6万余元。
D财险公司却称,反应釜中的药剂,属于“在产品”,既非原材料也非成品或半成品,不符合保险范围,因此拒赔。? ? 于是,F企业起诉D财险公司,要求D财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6万余元。? ? 法院认为,反应釜中的药剂正在反应阶段,实属原材料,保险公司应予理赔。对于D财险公司称反应釜中的药剂为“在产品”,实属会计学概念,双方并未约定按照会计学概念来定义投保标的,而且,双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产品”的概念,也没约定在产品损失属于免责范围。? ? 法院作出判决:对于F企业的火灾损失,D财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