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光大永明附加险产品体系
培训课件
附加险产品体系保险责任:=伤残给付比例X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与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和
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光大永明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保险责任详解:光大永明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散跳散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10.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1.被保险人因疾并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与保险责任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伤残。
在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终止。对于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对于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在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对于尚未给付保险金的,将于收到相关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对于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不退还现金价值。光大永明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费率——每1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光大永明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注:
1、本产品不区分年龄、性别,适用0-64周岁的被保险人;
2、本费率表为年交保险费方式的保险费;
3、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依据本公司制定的《职业分类表》确定。
4、单位:人民币元。投保条件:光大永明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需和其他主险搭配销售,不单独销售
可搭配主险(在售)《光大永明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的保额与长期年金年交保费的比例不得高于10:1。
例:若客户购买安鑫禧年交保费10万元,则附加《光大永明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保额需要小于或等于100万元。《光大永明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与长期寿险、长期健康险的保额的比例不得高于5:1。
例:若客户购买吉瑞宝保额10万元,则附加《光大永明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保额需要小于或等50万元。《光大永明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的保额的与百万安康保额比例不得高于5:1。
例:若客户购买安康百万(1份),则附加《光大永明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保额需要小于或等于500万元。